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