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研究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无废城市建设。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推动无废园区建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