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高技能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规定建立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技能培训师资数据库,推进职业技能教学信息化培训与评价数字化资源共建共享,发布高技能人才供需信息,提供智能化匹配推送服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