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流通第二十一条有效个人、组织认为市公共数据平台中已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数据质量问题,或者认为已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其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提出异议。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