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并对家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