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政府推进第二十二条有效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