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育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进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家长学校;

(二)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推动高等教育机构加强家庭教育专业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

(三)根据省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确定重点内容,组织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四)将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范围,依法实施教育督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