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陪伴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校园欺凌等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