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