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有与其承担的养护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