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