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依法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