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未经档案所有者的同意,档案馆不得提供他人利用和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