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由形成者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