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有效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和科技档案机构应当对科技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档案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不得验收鉴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