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