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基本社会保障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七)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