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在本省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