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本省广播电视台、有资质的视听网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地区制作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支持苏台两地制作单位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