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台湾同胞参与本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支持本省文化艺术团体到台湾地区开展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报国家、省艺术基金项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