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四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设立全球总部、地区总部以及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