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联合会商、通报等机制,实现监督检查信息共享、标准互通、线索移送,共同做好自然资源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