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资源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总结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成果并加强运用,推动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规范自然资源管理。

自然资源监督检查成果作为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