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落实射钉器材生产单位规范化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射钉器材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