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