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行筹措村道建设、养护资金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