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六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管理。村民委员会自行筹措村道建设、养护资金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