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资金保障第六十条有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