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项目库。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相适应。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