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项目库。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