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确定工程方案,报市、县(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补救措施由建设单位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迁移、改建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