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净(配)水厂、公共供水管网等公共供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管理,保障公共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通过实施管网更新改造、漏失检测、压力合理调控、智慧化管理等措施,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