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二)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