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的,由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