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一)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国家规定的差别化管理矿种(如铀矿、油气等矿种)除外;

(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一定距离内。开采河道砂石的从其相关规定;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