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农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开发农村能源,推广节能技术和设施,鼓励利用沼气、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