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对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防止饮用水水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和保护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易降解或者可重复使用的农用薄膜。对农药包装袋(瓶)和难降解的农用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专业从事畜禽养殖、集中饲养和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