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引进的评估和审批管理,建立和完善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控制外来物种准入制度。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禁止在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的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