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世界自然遗产地应当逐步建立景区卫星遥感监测、景区容量监测等高科技监管体系,实现对世界自然遗产地土地利用、建设工程、生态环境、文物古迹、自然灾害、消防火灾、游览秩序等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时动态监测,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地规划实施情况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状况的监管。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