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将遗体交由家属处置的,由民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死者家属偷运遗体,擅自拉运、抢运遗体离开医疗卫生机构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