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殡葬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