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