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自治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土葬地区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