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其研究开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资助科技创新:
(一)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人才和重大产业项目予以资助;
(二)对进入科学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院士、博士后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经费补贴;
(三)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财政补偿制度,设立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放科技创新券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