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和创新驱动发展需要,设立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科技研发;(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科技型企业培育;(四)科研机构建设;(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七)其他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事项。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