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集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共享于一体的技术市场。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进入技术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交易、转化、应用、推广。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