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核心技术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认定,获得认定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