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