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