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