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