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第二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