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低空飞行活动依法需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批准或者备案的空域范围和飞行时间内进行。

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做好与其他基础设施规划的协调与衔接。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