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的共享单车投放调控机制,规范共享单车经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发展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当有效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合理调度车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确保车辆方便、安全和有序使用。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