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疏浚城市排水管网,及时修复排水设施,保持城市公共排水通畅,保持城区沿河排涝泵站正常运转。水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定期清疏河渠,维护城市防洪堤坝,保持城市沿河排洪闸口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排水口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堆放其他影响排水的器物。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