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规范设置。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满足管线入廊技术要求的应当依规入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河道治理、道路整治、城市更新等,加强老旧管线改造升级,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